池州一地公布6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6-04-27 03:44:19 | 作者: 包装盒
2025年,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案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假冒“施耐德”品牌电器产品,仍从上游卖家罗某某等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施耐德”品牌电器产品,随后通过微信、淘宝网店等渠道对外销售。与此同时,王某某还另外购进没有商标的空白电器产品,未经权利人授权,自行贴上假冒“施耐德”商标,冒充正品对外销售。经查,销售额分别在87万元至135万元之间。
2024年8月5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张某某、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另外,对于上游卖家罗某某,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11月10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一是准确认定罪名。王某某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直接销售假冒“施耐德”产品;二是购买空白产品后私自贴标冒充正品销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前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某某、黄某某仅参与销售假冒产品,故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办案机关通过调取银行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并调查上下游有关人员的证言,准确认定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各自的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三是依法处置。根据上述人员的销售模式、获利情况、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罪责轻微人员,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行刑反向衔接。
2025年3月26日,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东至县XX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店铺内摆放《儿童启蒙读本》出版物20册,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平台未发现《儿童启蒙读本》信息,且当事人没办法提供授权委托许可协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所售出版物均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5月13日,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关系到保护权利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有利于改善文化市场经营环境,保护著作权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小批量销售盗版出版物的行为具有典型性,案件查处警示教育意义显著。
2025年12月2日,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东至县XX书店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店内货架上的出版物进行全方位检查,通过查看首页防伪水印,并用手机微信扫验出版物背面的“防伪二维码”,初步认定其为疑似侵权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联系著作权人新疆人民出版社,同时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所售《五年级课堂作文大全》等出版物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5年12月29日,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没收非法出版物83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个体书店双重违法案件,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且销售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出版物,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东至县文旅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及罚款处罚,既维护了著作权人权益,也规范了基层出版物市场秩序,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照。
四、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至县某商店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5年2月3日以6600元的价格在当事人处购买一箱“五粮液”白酒(52℃×500ml×6瓶),拆开饮用1瓶后感觉口味异常,怀疑为假酒。
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非该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别判定的结果无异议。
2025年3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罚款6600元的处罚。
案例分析:执法机关接到投诉后快速核查,依托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侵权事实,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处罚,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护航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该案的查处,警示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销售商品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在购买高档商品时提高警惕,发现疑似假冒商品及时投诉举报。
2025年7月7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东至县某科技涂料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商标权利人湖南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久之”砂浆王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别判定的结果无异议。
经查,上述“久之”砂浆王系当事人自己生产的,共生产95袋。至案发时,共销售53袋。上述侵犯“久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浆王包装袋,由流动商贩上门推销,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10285.2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685元。
2025年8月6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685元、罚款10285.2元的处罚。
案例分析:建材行业制假成本低、利润高,部分商家为牟利铤而走险、知假制假售假。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因劣质材料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本案通过打击生产源头,惩戒违法者,规范了市场秩序。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也应提升防伪技术,强化品牌管理机制,加大打击侵权产品投入和力度,共同保护企业创新发展。
2025年4月9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某茶厂内加工区域发现以下商品:“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3盒,规格:3小盒/套;“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7盒,规格:4小盒/套。2025年5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东至云尖”的商品并未经东至县茶业协会授权,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上述两类“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系当事人网上采购并用于包装销售茶叶,共印制102盒(32盒3小盒/套、70盒4小盒/套),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及包装盒进货票据、进货台账。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使用部分包装盒用于茶叶销售,违法来得到的184元,剩余侵权包装盒均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2025年5月23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东至云尖”茶叶包装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护航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实践。地理标志品牌承载了产地来源、特定品质与区域信誉。当事人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标识,不仅构成商标侵权,更破坏了地理标志“产品与产地挂钩”的核心规则。本案警示使用地理标志必须经权利人授权并符合管理规范,经营者应增强合规意识,共同维护区域公共品牌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