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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动态盘点(2026年3月)

2026-04-14 19:04:26    来源:开云平台在线登录新版

  1.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3.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6.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加强创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

  7.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8.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

  10.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服务支点建设的若干措施》

  1.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因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被行政处罚

  2. 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因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被行政处罚

  0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紧密关联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2026年3月2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社会保障体系短板而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探索迈向全面建制的新阶段。文件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筹资机制上,建立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渠道,基准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个人按养老金水平缴费,未就业城镇和乡村居民由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并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为本人及近亲属缴纳保费,体现了共建共享与量能负担。在待遇保障上,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金支付比例约70%、城镇和乡村居民约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和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并鼓励居家护理服务。在管理运行上,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与经办服务,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该意见通过统筹城乡、权责清晰、公平适度的制度设计,为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社会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将有力推动养老服务和健康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2026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国卫办医政函【2026】63号《2026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以下简称《目标》),自2021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连续5年组织制定《目标》,指导行业以目标为导向科学精准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目标》还提供了各专业质控工作改进目标,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行业团体做好组织工作,优化改进工作策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动目标管理,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政策解读:《2026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系统部署了2026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的十大目标,聚焦脑血管病、肿瘤、静脉血栓栓塞症、感染性休克等重点病种与关键环节,强调从急性期规范诊疗、治疗前精准评估到术后管理、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控制等全流程的质量干预。政策突出多学科协作与核心制度落实,如四级手术术前多学科讨论、关键诊疗行为记录完整等,推动医疗机构夯实管理基础、规范诊疗行为。同时,文件注重过程管理与信息化支撑,要求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将质控指标纳入绩效管理,形成闭环改进。此外,通过提高不良事件报告率、规范静脉输液使用、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举措,兼顾患者安全与资源利用效率,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管理理念。整体而言,2026年改进目标延续了系统化、精细化、数据驱动的质量安全管理思路,引导医疗机构从制度执行走向质量文化构建,为全方面提升医疗服务的品质提供了明确路径。

  03.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6年3月16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获得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有力促进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医保发【2026】7号《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核心在于改变以往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资源下沉的模式,转而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作为核心杠杆,通过“三医联动”的协同机制实质性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文件明白准确地提出慢慢地提高医保基金用于基层的支出比例,并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双重突破:一是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总额付费政策,明确当年基金结余不作为次年总额指标调减依据,且结余分配重点向基层倾斜,从而破解医共体“怕结余”的预算困境;二是鼓励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家庭医生团队,从机制上引导医疗机构从“治病”向“管健康”转变。此外,文件还配套了基层价格动态调整、药品耗材下沉、医保目录衔接以及信息化赋能等一揽子措施,旨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真正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激励相容机制,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在医保支付层面落到实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必然的联系医疗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已进入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在出现质量安全风险相关情形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相应评估。为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我委在总结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26年3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旨在规范评估流程,推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政策解读:《工作规程》明确了已进入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对其做评估的触发条件、组织实施、主要内容、结论应用等。一是评估触发条件,明确已进入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出现质量安全风险等相关情形时,启动临床应用情况评估;二是评估组织实施,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承担评估组织工作,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主动监测,相关国家级质控中心、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学协会等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三是评估主要内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及伦理风险等开展充分论证,形成评估结论和临床应用管理建议;四是评估结论应用,明确根据评估结论,对有关技术的临床应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同时,《工作规程》明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属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工作,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干预。

  2026年3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药监药管【2026】7号通知即《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统一了全国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标准,有利于指导各省(区、市)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2024〕53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推动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有序高效开展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企业准入,持续提升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管理上的水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可及。

  政策解读:《意见》共31条,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提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药品现代物流的定义。《意见》明确药品现代物流是以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基础,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运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可追溯活动。二是明确物流环节关键要素标准。《意见》明确药品现代物流公司在物流管理机构,物流人员资质、仓库场地设置、功能区域安排、仓库设施设备、运输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此外,强调信息管理上的数据对接、交换,强化药品物流过程中出入库管理、温湿度监测等保障质量安全的管控要求。三是明确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标准。《意见》单独对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提出了有关要求,从人员配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交换平台、质量管理制度和记录、委托协议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规定,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公司准入标准,强化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责任。

  06.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加强创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加强创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北京市加强创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积极回应医药健康领域创新发展需求,加强创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层面,第一是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包括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应用等措施;第二是强化企业承诺与信用管理,包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承诺、落实专利链接制度、加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等措施;第三是健全纠纷处理与侵权惩戒机制,包括完善专利侵权异议处理程序、健全纠纷处理机制、加强协作制止侵权等措施;第四是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包括支持创新药品挂网交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等措施;第五是加强宣传培训,包含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引导、强化知识产权培训等措施。《措施》促进医药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07.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快速推进本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2026年3月25日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市卫健委、上海市医保局印发沪药监药管【2026】45号《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上海市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及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方案》旨在全方面推进药品全品种全环节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与追溯码采集应用,标志着药品监管从重点品种向全品类、从单一环节向全链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防控的深度转变。政策明确分阶段推进:自2026年4月起,除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少数品类外,所有在产品种须完成赋码激活与数据上传;7月起,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率先实现全品种扫码追溯,医保定点机构同步向医保信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至2026年底,全面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目标。在生产环节,持有人须落实“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确保各级包装单元关联准确;在经营环节,企业须建立追溯管理制度,严格入库核验与出库扫码,确保上下游信息一致;在使用环节,医疗机构须在药品入库和使用环节规范扫码,并在规定时限内更新追溯状态,形成闭环管理。

  08.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抢抓脑机接口前沿技术发展机遇,依托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强化创新服务、优化审评审批、严守安全底线、推动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从研发、临床到转化全链条加速落地,加快培育海南脑机接口未来产业。2026年3月4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关于支持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是依托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推动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业全链条加速落地而制定的专项扶持政策,体现了“标准引领、乐城先行、精准服务、本土转化、安全底线”五位一体的系统化发展思路。在标准引领方面,政策支持组建脑机接口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组,聚焦电极性能、生物相容性等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并推动在海南设立监管科学研究机构,为国家层面制定审评要点提供“海南实践”。在发挥乐城先行区优势方面,措施明确支持合乎条件的脑机接口产品在乐城开展临床急需特许应用,鼓励企业利用真实世界数据辅助注册申报,同时建立临床伦理审查绿色通道,为植入式脑机接口等高风险产品提供快速专业的伦理审查服务。在审评审批环节,政策提出实施“一企一策”专人辅导,优先受理注册检验,对创新产品提前做申报前置服务,帮企业降低研发成本、加快上市进程。在激发本土创新活力方面,措施支持建设脑机接口医疗器械概念验证中心,打通高校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注册样品的转化堵点,并通过搭建政产学研医对接平台,推动多主体协同创新。在严守安全底线方面,政策强调强化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重点审核脑电数据的采集与隐私保护的方法,同时建立产业动态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营造安全可控的产业生态。整体而言,该政策以自贸港制度创新为核心,通过全链条精准赋能,为脑机接口这一未来产业在海南的集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转化路径。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全省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2026年3月13日广东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政策解读:《广东省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旨在通过病组付费(DRG)和病种分值付费(DIP)两种形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规划利用,保障基金运行效率与参保人员权益。规程明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协议管理、数据采集、预算管理、结算清算等全流程工作,将按病种付费要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强化履约责任与考核评价。在数据支撑方面,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业务编码标准,规范结算清单填报与数据质控,确保信息真实可溯。在核心要素管理上,各地结合实际制定DRG细分组或DIP病种目录库,建立分值调节、点值确定及机构系数测算机制,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与医疗资源优化。针对住院时间长、费用高等特殊病例,建立单议申报与专家评审通道,确保支付科学性。规程还构建了“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月度结算与年度清算相结合的模式,并引入智能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公开及意见收集等配套制度,形成医保与医疗机构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整体而言,该规程通过全链条标准化、精细化经办管理,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推动“三医”协同发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10.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服务支点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措施的公告》等有关要求,着力打造“雨林式”创新生态,促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助力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2026年3月2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服务支点建设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关于支持医疗器械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服务支点建设的若干措施》是湖北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改革和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结合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点定位而制定的系统性支持政策。文件围绕注册检验、审评服务、审批流程、检查执法等关键环节提出优化举措,如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实行即收即检,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时限分别压缩至平均40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创新和优先审批产品行政审批时限压缩50%,并简化集团内跨省注册证转移流程。在创新驱动方面,重点支持医用机器人、人工智能、脑机接口等高端医疗器械发展,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和“研审联动”机制,优先推荐进入国家创新通道。同时,推动临床成果转化,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搭建省级成果转化平台。政策还注重产业生态建设,促进“政产学研医金服用”深层次地融合,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产业集群发展和数字化转型,通过全链条精准服务,着力打造“雨林式”创新生态,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0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因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被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10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药)存在信息公开披露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董秘、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财务官、审计委员会主任等)未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作为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2020年11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公司)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亿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ST长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02.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因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被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京市监处罚〔2026〕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科仪诚科技开发中心是激活全血凝固时间(ACT)检测仪(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 )的注册人。该医疗器械产品的设备上、包装上和使用说明书里面未见相关指示,不符合 YY 0648-2008 行业标准 5.1.2 的要求。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认定该主体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医疗器械”,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京西市监处罚〔202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销售的“医用输液贴”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显示:“[需要注意的几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仅供经过培训和专业的医务人员使用”。

  该公司称涉案医疗器械“医用输液贴”为其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但没办法提供全部的购进票据,亦未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同时,该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美团店铺“爱康卓越医疗器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涉案医疗器械,但没办法提供全部的销售记录。

  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故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日,军队采购网发布暂停处理公告称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军队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自2026年3月3日起暂停三家公司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资格。

  华海药业与瑞士山德士就缬沙坦杂质争议展开了长达八年的仲裁纠纷,早在2018年,华海药业生产的缬沙坦原料药被检出含有微量NDMA(N-亚硝基二甲胺),迅速触发全世界内的药品召回。山德士作为华海药业的核心客户之一,其使用该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产品也被大规模召回。华海药业主动开展工艺评估并向EMA、FDA、NMPA等全球监督管理的机构披露NDMA杂质情况,明确该杂质并非故意添加,而是2011—2012年工艺变更后产生的微量副产物,且相关工艺变更已通过FDA、EMA备案。

  山德士和他的下属企业以华海药业违反双方签订的《框架供货协议》为由,向德国汉堡中欧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仲裁机构变更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山德士申请华海药业赔偿1.15亿美元,未经第三方审核。华海药业围绕杂质成因、披露义务、损失因果关系及索赔金额合理性等核心焦点进行多轮举证与辩论。最终,ICC驳回山德士全部1.15亿美元索赔。

  2026年第2期文章“医疗美容机构所涉医疗服务纠纷普遍的问题(上)”已体现医疗美容机构所涉医疗服务纠纷普遍的问题,本文作为其续章,主要介绍医美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其他常见问题。

  实施诊疗的过程中造成就诊者人身损害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裁判观点:《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消费者需要对侵权构成要件(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进行证明。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受损,若出现以下情形的,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一)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参考案例: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陆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浙01民终940号】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杭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美莱公司在2017年3月7日给陆某注射保妥适剂量过大存在过错,且在该次手术后,陆某出现不适症状时,美莱公司未告知陆某及时就诊,存在过错。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四级的损害后果,未构成伤残。检验判定的结论为美莱公司在对陆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陆某一过性的药物中毒之间有因果关系,美莱公司承担完全责任。因此,美莱公司应当赔偿陆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关于陆某主张的损失,其中:1.美容整形费用24300元,系陆某为该次诊疗而支付,该24300元实际损失,应由美莱公司予以退还。陆某主张的其余美容整形费用,与该次诊疗行为无涉,不予支持;2.医疗费,应扣除美莱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145.49元,另陆某就诊于深圳市中医院开支的医疗费8764.07元,该部分费用并非为治疗肉毒素中毒而产生,不予支持,其余医疗费1326.57元,美莱公司应予赔偿;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陆某因肉毒素中毒,其伤后需误工期120天、护理期30天(包括住院时间)、营养期30天。对于误工费,陆某按实际收入主张其损失,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实际收入,故该院以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薪资61099元为计算标准,计算120天为20086.80元,对其余误工费,不予支持。护理费4634.40元、营养费1500元,有依据亦符合有关计算标准,且美莱公司无异议,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美莱公司的过错,造成了陆某四级的损害后果。虽然未构成伤残,但客观上导致陆某出现焦虑、痛苦、失眠等身心不适,陆某受到了极大的精神创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由美莱公司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5.公证费4000元,系陆某为本次诉讼做必要的诉讼保全证据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美莱公司赔偿;6.鉴定费4800元,系陆某为案涉医疗损害鉴定而实际支出,美莱公司应予赔偿;7.律师费及委托公证费,因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故对陆某主张的律师费及其委托公证费,不予支持”。

  常见问题(二):医美机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或就诊者手术前后对比照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涉及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

  孟倩与北京东方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01426号】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医美整形机构发布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并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医美机构发布广告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法律和法规,避免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医药混淆用语、广告违反禁止性内容等;监管口径可参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3.2021年9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指出“美容贷”广告以低息甚至无息吸引青年,诱导超前消费、超高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好影响。为此,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参考案例1:南昌佳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案号:洪市监广监处罚〔2023〕9号】

  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作为经营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主,明知或应知A型肉毒毒素是毒性药品,仍发布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的商品名称“保妥适”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广告,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没办法提供与上述广告一致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案例2:上海悦薇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一案【案号:沪市监徐罚告〔2024〕8号】

  监管部门认为,上海悦薇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微博平台注册“悦薇堂医疗美容”账号,发布医疗广告,并使用患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整合《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动态盘点》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健康与生命科学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成员:曹昱明、王心萍、白玉婧、王姝琪、杨琳、佘焕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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