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结信息网络生意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26-04-08 09:40:11 | 作者: 酒店用品系列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张建国)顾客网购手机,拆封查验后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近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信息网络生意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定当事人两边别离退款退货,判定已收效。
方某花1.3万余元在A公司网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新款手机,收货后发现产品包装壳有划痕,翻开包装一侧密封条检查,未将手机从包装盒中取出。方某随后与网店及购物渠道交流退货事宜,但A公司称上述景象不契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且网店产品详情页底部已标示“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回绝退货。网购渠道也表明因为生意金钱已支交给A公司,无法帮忙实行退货退款责任。方某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交还悉数货款。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为信息网络生意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方某网购手机并拆封查验后是否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力。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则,经营者选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出售产品,顾客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阐明理由,但定作产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产品或报刊类产品在外。方某网购产品归于一般电子科技类产品,而非法令清晰扫除适用的类型,亦无依据阐明该产品性质经方某购买时承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A公司虽在产品详情页标示有“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字样,但该条款坐落页面底部非明显方位,未经过加粗、弹窗等合理方法提示顾客留意,亦未在订单付出前要求方某独自承认,归于未实行法定提示责任的格局条款。故案涉产品契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
此外,顾客权益保护法施行法令规则,顾客根据查验需求翻开产品包装,或许为承认产品的质量和功用做到合理调试而不影响产品原有质量、功用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本案中,方某为查验产品仅翻开包装一侧密封条,产品本体及配件、标识均处于未运用状况,其原有质量、功用和外观未受影响,契合“产品应当无缺”的退货规范。方某的拆封行为合理。A公司单独设置的“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条款,违背电子商务法关于制止以格局条款扫除顾客首要权力的规则,应属无效。法院确定方某的建议契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应予以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