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已废止)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告诉
2024-08-09 11:26:20 来源:新闻资讯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常常项目外汇处理,促进交易便当化,国家外汇处理局决议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出口单位做出口收汇核销陈述时,对以“易货交易”、“补偿交易”、“租借交易”、“租借不满一年”、“对外承揽出口”方法出口的,撤销向外汇局供给相关易货合同、补偿交易合同、租借合同、承揽工程合同或协议、商务主管部门出示的对外承揽核准件等凭据的要求。出口单位凭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核销专用联或相应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处理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法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撤销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存案批阅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交易合同(初次抵扣核销时供给)、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资料处理核销手续。
三、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品A”方法出口的,对其间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越等值500美元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撤销需供给交易两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则,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四、出口单位已处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丢失、毁损等原因请求补办核销专用联的,不再由外汇局批阅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单位可凭书面陈述、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有关的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处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五、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规模。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越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越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处理办法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的相关核销凭据直接处理核销手续。在此规模之外的出口应当处理差额核销陈述手续。实施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均匀核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六、因专营产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同意的总、分(子)公司联系等原因产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请求处理“境外收汇过户”的,撤销供给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则。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请求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资料处理过户手续。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施关闭处理的特别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告诉。
八、本告诉自2005年11月1日起履行,曾经规则与本告诉相冲突的,以本告诉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告诉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告诉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履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处理局常常项目处理司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