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动火作业!泉州已有多人被拘留!
2025-06-19 20:04:27 来源:开云平台在线登录新版
4月14日,晋江市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双沟社区泽沟北路某店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决定。
3月19日,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保利上城附近空地发生火灾,所幸微型消防站队员及时赶赴现场扑灭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此次火灾系杨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实施电焊作业引发。作业期间,杨某既未清理作业区域可燃物也未配备基础消防器材,更未落实动火作业监护制度多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引发火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3月17日,丰泽区东海街道一废弃民房发生火灾,所幸消防员及时赶赴现场扑灭火势,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系气焊操作工人吴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气焊切割作业中高温熔渣滴落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对火灾现场及旁边的环境进行勘查取证,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吴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并引发火灾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吴某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2月14日,晋江市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桂山社区某店面处一男子正在焊接广告牌,经了解,正在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杨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前未办理动火审批。
经晋江市公安机关调查人员询问,杨某对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操作人员杨某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2月6日,鲤城区水门巷一旧厂房着火,消防员立即赶赴现场将明火扑灭,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原因系工人郑某某、周某某在电焊时的火花掉到吊顶塑料扣板上,引燃塑料扣板引发火灾。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郑某某、周某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郑某某、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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